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,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(附件1、2,可登录**市**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://(略)gov.cn/ZWGK/TZGG/GGBF/查询具体车号、车型等)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,我局已提前通过公告告知,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⌒登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**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机动车登□ 记规定》第三十七条、第四十一◎条第一项之规定,现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。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**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,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
2.2024年3月11日至202(略)
**市**局交通警察局
(略)
1.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.xlsx
2.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.xlsx